补偿。Р第二十一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予认可。上述通过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承包人所有。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附件(1、2、3、4)中未列入的补偿项目及价格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确定。Р第二十三条为切实保障失地农牧民的生活,使其真正实现老有所养,所有被征地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障费,养老保障费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个人共同出资构成。其中用地单位负担70%,个人负担30%,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用地Р单位为所有被征地人员缴纳相应比例的养老保障费,同时要以村或社为单位从失地农牧民的安置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扣缴个人负担部分。参保农牧民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Р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用地企业要积极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促进其加快就业。Р第二十五条除退耕还林地之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地内育林木苗种或植树造林。Р要严格执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全旗所有农牧业开发项目必须经旗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Р第二十六条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等由政府出资治理的一律不进行征地,待绿化完成后,向农牧民发放林权证。Р第四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七条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或者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Р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