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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09〕96号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269KB

文档介绍
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成本价之间的差价。第二十条安置房建安价、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定销价、安置房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定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一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檐口高度(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1.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的(含2.2米),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2.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阁楼高度×1/2.2×阁楼平面面积计算,其中檐口高度在0.55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混合结构民房中有固定楼梯的阁楼可以计算面积;无固定楼梯的悬阁、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计算面积,只按一般阁板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拆迁住宅房,对需要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迁人采取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三)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公寓房统一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按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计算。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过渡期不满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结算,另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拆迁人责任导致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结算;被征地拆迁人部分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实际延期的天数×0.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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