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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12〕4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支持各地政府从养老服务的实际出发,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困难程度,承担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四)加大老年人医疗卫生保障力度。全面实施以老年人慢性病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重点做好生活贫困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大病救治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采取协作、合作、设立小型门诊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加强对养老院和医院转为专业性养老护理院的指导和衔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内设医疗站所,并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站所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五)扶持老年用品和产品市场开发。将老年用品和产品纳入省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政策。突出做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康复辅具、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的开发,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和投资担保,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养老产业品牌。四、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责任,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研究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同步检查督导。要结合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将养老服务业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二)增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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