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或兼职安全员。DB/T29-119-20055.4A3.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119-20053.1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定期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分级、选点检测,每年度提出解决管道腐蚀漏气问题的实施意见。DB/T29-119-20054.1B3.2对运行二十年以上的燃气供气管道应进行管网安全运行状况评估,同时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和保证安全措施。DB/T29-119-20054.2B3.3对燃气供气管道私接、占压,安全间距内违章施工的清理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20054.3B3.4对燃气供气管道及其附件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及时修复、补充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20054.4B3.5对埋置在环境复杂区域的燃气供气管道和设施必须重点监护、定时检测,适时有针对性地修订操作规范,加强保护措施。DB/T29-119-20054.5B3.6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气户必须以答订合同方式界定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DB/T29-119-20054.6B3.7燃气供应单位应绘制燃气供气管道区域管网配置图,并适时进行调整。DB/T29-119-20054.7B3.8燃气供气埋地管道,必须按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警未标识。DB/T29-119-20054.8B3.9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应公示入场须知,入场须知应说明禁止事项、注意事项和遵守事项。DB/T29-119-20054.9B3.10对燃气供气设施的点检、日检、巡查、校验、记录等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DB/T29-119-20054.10B3.11每年度必须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情况建档立卷。DB/T29-119-20054.11B3.12燃气供气设施计划性更新、检修或者停止运行并影响向社会供气时必须提前向上一级报告。DB/T29-119-20054.1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