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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公民积极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只有当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和公平,所有邪恶均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时,积极守法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会成为可能。Р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Р法律的真义是通过其潜在的刚性约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达至社会的有序。这种约束和刚性,不仅仅针对普通民众,更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运行的措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模范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Р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要制定出一部部的完善法典,更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只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才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只有如此,才能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Р历史使命。Р参考文献:Р[1][美] 哈罗德.J.伯尔曼著,粱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Р[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第81,199页. Р[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19页. Р[4]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 Р[5]「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M].三联书店,1991:第42页. Р[6]「英」培根著.论司法[M].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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