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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法律意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表现。 2 、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法律角色, 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观念的普遍化, 是指这种观念延伸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 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 又有必要的约束, 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 63 、正确的诉讼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 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 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 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 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 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 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 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7 结论总之,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 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制正在不断完善的时代。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 敬畏法律是错误的想法。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提高法律修养。在生活当中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今,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 所以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提高法律修养要在认识和知识构成上都有所提高才行。 8 参考文献[1] 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第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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