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处理廉政风险、预防腐败发生的动态过程。第二十六条建立廉政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单位纪检员工作职责,加强气象局纪检监察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廉政风险迹象“信息员”队伍,明确报告责任和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廉政风险预警网络,按要求及时汇总和分析廉政风险,以利于及时化解和处理廉政风险。第二十七条畅通廉政风险信息收集渠道。单位纪检在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检查、内部审计获取廉政风险信息的基础上,要重视听取和收集专项(综合)工作检查质量、执法监督、巡视督导、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情况,主动获取廉政风险信息。部门在上述活动中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廉政风险应主动向纪检组织报告。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应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告诫、函询、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事件,应按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廉政风险处理回告制度。受到处理的单位和干部职工要及时对廉政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风险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整改到位。第三十条建立廉政风险处理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构实施廉政风险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组(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党支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工作情况与本人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三十三条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