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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Р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Р住所(经营场所)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Р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Р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Р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Р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Р四、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其他业主等相关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在30天内无条件搬离该场地。Р五、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后,在征地拆迁时,该住宅不作为商业性用房要求补(赔)偿。Р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Р房屋使用人签名(盖章):Р年月日Р注: Р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企(公司)住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Р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Р3.企业(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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