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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根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立项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通过现场考察、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社科普及实效后提出具体认定意见,经省社科联讨论通过后,予以正式命名。Р第十一条  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Р Р第六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管理Р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统一管理,省社科联委托市县社科联对属地内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Р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Р1.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每年年初向省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Р2.省社科联每年不定期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委托市社科联对属地内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对在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Р3.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浙江省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浙江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称号。Р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浙江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称号:(1)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2)利用示范基地名号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3)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工作质量下降,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4)已不具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条件的。Р Р第七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经费资助办法Р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运作经费以自筹为主,省社科联择优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重点科普项目予以必要的经费资助。按时对基地进行工作评估,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额度由省社科联党组确定。Р Р第八章   附则Р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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