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民年平均收入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十一)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本条规定的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水平或者农民人均年消费水平。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前款规定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责令暂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