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的牌匾,并颁发证书。Р第五章建设和管理Р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每年择优对每个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项目予以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应专款专用,由基地所在地社科联,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核拨。基地所属政府(单位)同期投入的专项资金数额不少于1:1。Р第十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Р1.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每年年初向基地所在地的州(市)、高校、县(市区)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州(市)、高校社科联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社科联。Р2.社科普及基地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奖优劣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合格者予以继续支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则予以撤销(更换为其他基地);对在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Р3.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基地主任主持该基地的日常工作。Р4.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省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云南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示范基地”称号。Р第十四条社科普及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Р1.连续两年未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或活动的;Р2.连续两年未向省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Р3.利用示范基地名号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Р4.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Р5.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Р6. 申报中弄虚作假的;Р7.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Р 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