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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国城建税的立法评估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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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可以删除了。主要理由: Р (1)从规范内容上看,国家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且摊派与税收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或者说没有多大关系。第一、国务院198604颁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其中“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一)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包括实物等,下同)Р”;第二、国务院19880实施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号),其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09颁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其中“四、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Р (2)从文字逻辑用语上看,容易引起理解歧义,与社会发展不符。按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理解,城建税开征前是不是可以摊派费用或实物?按国家规定,我们觉得也是不能摊派的,至少不能乱摊派。再者,假设可以摊派,最多只能禁止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的摊派,其他形式在此界定,与税收有关系吗?就是有关系,是否便于操作?所以,我觉得,第八条的规定在文字逻辑用语上也是不合适的。Р (3)从实际情况来看,此条款意义不大。理由有两点:一是对于禁止摊派的规定,从执行结果来看,已取得显著成效;二是此条款的内容已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与我国目前法制经济的发展完善程度也是不相符的。Р 2改变城建税名称。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名欠贴切,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中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乡镇并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建议将Р“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我国“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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