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Рⅰ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Рⅱ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Рⅲ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Рⅳ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Р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Рⅵ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Рⅶ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Рⅷ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Рⅸ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Рⅹ违反本制度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Р9.5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Р9.6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质检部,安全质检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Р10.工伤事故结案Р10.1工伤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部门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Р10.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Р11.本制度自2011年月日执行,若与之前相关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