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市发改委批复,可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案由出资人提出,报市投资委审批。代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出资人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协议签订前,应经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论证。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四章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投资委批准后调整概算。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超出概(预)算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审,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投资委批准后调整概算。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额累计最高达到合同金额的80%后暂停拨付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