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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重新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Р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进行换证登记,并根据《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人民银行应收回金融机构代码证进行作废处理,并在完成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重新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Р第六章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注销及作废Р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注销、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金融机构代码证到原发证的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代码证注销登记,并交回金融机构代码证。Р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被撤销,该金融机构代码证自动作废。Р第七章金融机构代码证的年检Р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代码证进行年检。Р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的,在金融机构代码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检验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代码证无效。Р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代码证的年检不得收费。Р第八章罚则Р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为保证金融机构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各金融业务信息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性、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该金融机构接入各金融业务信息系统的资格或暂停相关业务审批。由于金融机构代码证的缺失造成无法开展相关业务的,如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Р(一)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Р(二)未按规定申领或变更金融机构代码证;Р(三)遗失金融机构代码证且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Р(四)金融机构撤销后未按规定注销金融机构代码证;Р(五)未按规定参加金融机构代码证年检;Р(六)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篡改、毁坏金融机构代码证。Р第九章附则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Р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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