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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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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 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第十一条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第十二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 应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第十六条银监会案件稽查局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 牵头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 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 5 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附件: 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略) 2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填写说明(略) 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4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5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表(略) 6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略) 7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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