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情况。Р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初评后向法人金融机构反馈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法人金融机构对指标评价、计分情况或初评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Р第二十一条法人金融机构陈述和申辩意见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并对相应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进行调整,确定评级结果。Р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复评后将评级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法人金融机构。针对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对A类、B类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应当对C类及以下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反洗钱监管需要,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评级结果。Р第二十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情况。A类、B类机构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C类及以下机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人员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非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安排和当地具体情况调整评级标准和指标,简化评级流程。Р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及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评级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Р附:1. 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标准Р 2. 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