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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Р第十三条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Р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Р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估不达标或被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Р,银监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Р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Р第十七条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Р第十八条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Р(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Р(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Р(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Р(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Р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Р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Р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Р2、安全评估记分表Р Р附件1Р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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