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遗漏。如有短缺,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Р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Р (4)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确保账实核对、账账相符。Р (5) 附注核算日常工作的核算资料及备查资料。Р 5.3.4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Р 5.3.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财务软件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财务数据的运行和存档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Р5.3.6 监交人复核事项Р5.3.6.1 会计及出纳员办理交接时,监交人为财务审计部门经理。Р5.3.6.2 财务审计部经理办理交接时,监交人为副总经理或总经理。Р 5.3.7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表》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审计部归档一份。Р 监督与检查Р 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工作人员交接(试行)》管理制度/流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Р 罚则Р7.1 如果移交人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试行)》处理。公司保留对移交人未发现的重大责任事项追索的权利。Р7.2 如果监交人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试行)》处理。对后续事项发现重大遗留问题时,监交人负责对该事项的追索。Р 8. 附则Р8.1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Р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Р9. 附件Р9.1《移交清册表》Р附件9.1Р **公司Р移交清册表Р*/*页Р序号Р移交事项Р备注Р1Р Р2Р Р3Р4Р5Р6Р7Р8Р9Р 问题/意见:Р移交人Р接收人Р监交人Р日期Р日期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