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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不能满页打印时不可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应将账页打印并装订成册再进行交接。Р5.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Р5.3.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部门主管监交。Р5.3.2财务主管交接,应当由部门经理监交。Р5.3.3财务经理交接,应当由财务总监监交。Р5.3.4财务总监交接,应当由财务副总裁监交。Р5.3.5财务副总裁交接,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监接。Р5.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Р5.4.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Р5.4.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Р5.4.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存档一份。Р5.4.4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Р5.4.5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Р5.5财务工作临时交接Р5.5.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经财务经理批准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Р5.5.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Р5.5.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Р6.附则Р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Р6.2  本制度由全球财务中心制订,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全球财务中心所有。Р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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