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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暂停创新类业务。第二十六条农贷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须向市金融办备案。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限制融资比例。第二十七条农贷公司向股东以外单位定向借款,须经省金融办批准。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暂停创新类业务;4.限制融资比例。第五节财务真实性及系统使用第二十八条严禁农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限制融资比例;5.停业整顿。第二十九条农贷公司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停业整顿;5.终止经营资格。第三十条农贷公司必须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于业务系统。违反该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停业整顿。第六节其他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农贷公司,省、市(省辖市)金融办可责成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现场检查费用。第三十二条农贷公司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除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监管处罚外,还须根据有关监管评级规定调整评级。第三十三条农贷公司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农贷公司须服从各级金融办监管,拒不执行监管处罚的,终止经营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农村公司监管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农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2年8月28日印发共印150份校核:从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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