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以奖励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以补助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下达50%,项目竣工验收后下达50%。省级和中央部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其他服务业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六章绩效考评第十五条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三月三十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或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第十六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验收和考评。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其他服务业资金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5〕114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