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凡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认真负责地督促和协调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对决策落实过程中涉及全局的大事要事和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Р第六条党委办公室作为党委的办事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积极主动、有效地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为党委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服务。县委督查室负责具体承办县委的督促检查工作。Р第三章督查机构Р第七条县委督查室是县委的督查工作机构。各乡(镇) 党委必须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督查员。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督查工作,同时一并明确一名专(兼)职督查员。专(兼)职督查员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以及组织协调、文字写作、综合调研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Р第八条县委督查室具有以下职能:Р(一)?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对涉及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活动,经请示县委领导同意后,县委督查室可进行必要的组织调度(包括人、财、物的调度)、综合协调、巡视督查并对督办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共同进行,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交办督办事项,可以直接对承办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询问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可以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落实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县委报告。Р(二)?专项批办件查办职能。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及机关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事项,根据县委领导的安排,县委督查室可以直Р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联合调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