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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八)监督评标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九)监督定标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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