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原因,首先是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婚姻财产登记制度,对个人财产缺乏监督;其次是夫妻财产约定的观念还没能深入多数家庭成员的头脑中;再次是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规则不利于保护离婚案件中的受害方;最后是是目前法律对夫妻中非法转移、隐藏财产一方的约束不足对其造成威慑。Р 漏洞的出现就是为了让我们更好的去完善它。对于上述现象,主要可以针对性的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尽快建立并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二是进步一推广夫妻财产约定的观念,强化家庭成员对婚姻法的认识;三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对非法转移、隐藏财产一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四是对在离婚诉讼中,确已实施了非法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又拒不交出的行为按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Р 实用理性是国人历来的哲学思维,只有当某种社会规范对他有利的时候才会得到普遍遵守。然而,法律不可能会为任何人都带来好处,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宁可违法乱纪也要以身试法的人。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说过:Р“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俟。俟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于天下者必塞,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可以算得上一部良法,但其中的某些规定却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或解释,改变人性中原始的收益结构,从而使人们理性地去做他们原本不愿做的好事,不做他们原本想做的坏事。Р 注释: Р [1]陈兴良:《刑法全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566页Р [2]刘宪权:《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Р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Р [4]黎宏:《论财产犯罪中的占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Р [5]姜瑞云:《浅谈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Р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上海市长宁区 2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