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见用石头砸杨某头部可能引发受害人直接死亡之后果, 或者诱发受害人潜在致命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属意外事件。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徐某将其砸成轻微外伤不属致命伤,故对其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2 [ 评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两者的共同点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过失犯罪可以预见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 过失犯罪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而意外事件不是犯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二是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 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 三是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分析,要判断徐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杨某的死亡。司法鉴定表明,杨某的死因是“打架过程中致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其中“轻微外伤”显然不是死因, “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才是真正死因。对徐某而言,一是打架之前不知情杨某患有心脏病; 3 二是由于自己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即使知情死者患有心脏病, 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杨某因心脏病急发而死, 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综上,徐某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杨某的死亡, 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 故杨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而非徐某过失犯罪所致。(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