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元一310元。四、其他(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五、办理程序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六、经费支出(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人事遗属困难补助通知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7月3日印发共印7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