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建通〔2012〕13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的部分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作如下调整:“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调整为“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调整为“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5%”;“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调整为“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2.0%”,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少于2.0%。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