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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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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获厅、市(州)级表彰奖励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芀20.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参加国家各类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的,其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线(即在国家合格线的基础上降低10分)就可取得相应资格,其资格在基层单位有效。羇2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选派到基层锻炼的省、市(州)、贵安新区专业技术人员(锻炼期间)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减半计算。膆22.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其推广新技术、解决技术难题、服务产业发展或承担技术项目的技术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膅23.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以及基层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创造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申报职称时均可视作业绩成果。莂24.引进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到岗即聘。荿25.优化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设置,在乡(镇)设立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即评即聘。薅四、进一步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袅26.建立基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在省人才表彰奖励项目内单设“贵州省基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基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表彰奖励。腿27.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投入机制。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占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40%。蒈28.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津贴制度。从2013年起,对在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按其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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