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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和其他重要活动的;Р 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Р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Р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Р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Р 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Р 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Р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Р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Р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Р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Р 7、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精神文明奖,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Р 8、被上级纪委(含局纪检组)检查工作组暗访发现有违规现象并通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Р 9、其它扣发精神文明奖的事宜,由所党支部研究决定。Р 第七条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各科室对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依据拟发文明奖人员工作、病事假等情况,提出对所属人员的发奖意见,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Р 第八条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的提出发奖意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或被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将追究科室(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其当月精神文明奖。Р 第九条涉及到扣罚干部职工个人精神文明奖的,由局人事教育科和财务室在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中扣除,本月精神文明奖不够扣除的,转到下月扣除。Р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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