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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小学生数学书写习惯培养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Р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Р Р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Р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Р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Р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Р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Р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Р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Р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Р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Р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Р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Р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Р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Р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Р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Р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Р (三)招牌、广告用字;Р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Р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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