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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内容,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Р 第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执行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处罚畸轻、畸重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发生。Р 第二十一条  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局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Р(一)行政处罚案件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Р(二)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错案的;Р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Р (四)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Р (五)经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程序被确认应予纠正的;Р (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Р 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Р不予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Р 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Р 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Р 从重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Р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Р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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