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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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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冀部队和河北省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2007]26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冀财行[2010]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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