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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公户[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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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再与您联系;Р6、很抱歉,您的**情况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暂时不能申办。Р第十六条户政窗口单位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Р(二)男民警留长发、蓄胡须;女民警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项链等饰物。Р(三)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Р(四)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Р(五)工作时间或工作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闲聊、娱乐、嬉戏、打闹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Р(六)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收受贿赂。Р(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Р(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第四节检查监督Р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Р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聘请义务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收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Р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监督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并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第五节考核评比Р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户政(治安)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级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及其民警进行奖励的依据。Р第二十一条市级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每年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评优受奖名额,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提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执法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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