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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巿消防支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或收缴物品的,应填写《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督察现场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Р第二十四条单位问题经督办后仍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领导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同时按支队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规定处理。Р第二十五条每次督察访查实行量化打分,各单位督察访查平均分按10%纳入单位全年考评成绩,并与单位个人福利奖惩挂钩。Р Р第五章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Р Р第二十六条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携带督察证件,并不得少于二人。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纠正官兵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督察证件。Р第二十七条在督察工作中,督察人员可以采取录音、摄像和照相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证据。Р第二十八条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督察人员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被督察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可以采取现场询问、笔试等形式,检查被督察人员的应知应会知识。Р第二十九条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提问。督察人员有权查阅或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Р第三十条被督察单位对督察机构提出的督察意见或移交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Р Р第六章督察保障及装备管理Р第三十一条督察机构应配备督察专用车、数码照相机、微型摄像机、录音笔、手提电脑、测酒仪、强光手电、秒表、停车警示牌(灯)等设备。Р第三十二条督察专用车应安装警灯、警报器和车载通讯工具。Р第三十三条督察头盔为GA98-105型警用白色头盔,头盔外侧标有“消防督察”字样。督察腰带为白色。Р第三十四条督察装备应统一集中保管,由专人负责,严禁私自动用和从事与督察工作无关的活动。Р督察人员调离督察机构时,应及时将督察证件及有关物品上交。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支队督察机构,在工作方面接受省总队、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指导。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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