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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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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出具伪证,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由督察机构提请党委(纪委)追究当事人与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六章督察要求第二十八条督察工作的实施应严格以条令条例、《消防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五条禁令、六个严禁、三项禁止、《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和《省公安消防消部队建设与发展三年规划(****-****)》等为依据。第二十九条总队每季度对部队督察不得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要工作、特殊时期随时督察;督察结束必须及时向总队领导汇报督察情况,并下发督察专刊或通报。第三十条支队每月对部队督察不得少于一次,督察通报必须同时报总队督察机构。第三十一条严格选拔督察人员,确保督察队伍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优来高走、优先提拔的原则使用督察干部,切实维护督察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后顾之忧。第三十二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不当老好人,不虚报瞒报,不报喜藏忧,敢讲真话,敢于批评,做到职、权、责相结合,维护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十三条督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对虚报、瞒报或当老好人的要严肃批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从严查处。第三十四条注重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走马观花,不以检查代替督察,严格标准,认真查验,及时催办、反馈,督促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提高督察工作的实效性。第三十五条树立服务意识,把督察工作作为连接机关与基层的纽带,在督察部队工作落实情况的同时,要为基层部队解决实际问题。第三十六条督察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消防社会化工作与部队管理教育之间的关系,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客观评价,整改意见要符合实际,防止片面性和脱离实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队政治部纪检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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