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征求采纳了23条修改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编制了《苏州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送审稿)。具体内容情况,详见附件。Р四、《办法》的相关要求说明Р(一)界定了公共消火栓的范围Р消火栓作用范围可分为附属于建筑和未附属于建筑的两种类型。考虑到附设于建筑的消防水源从建设到管理,消防法及配套的法规已规定得比较详尽明确,《办法》将公共消火栓的范围界定为: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不包括附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的消火栓(第三条)。Р(二)明确消防水源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Р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明确了消防水源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等工作。(第五条)。并明确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第八、九条)。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送审稿明确了财政、规划、建设、市容市政、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第五、七条)。三是明确了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工作(第十条)。四是明确了单位、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共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导致公共消火栓及其管线毁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漏水损失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