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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240KB

文档介绍
园(所)的儿童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护送患儿离园(所)到医疗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Р儿童离开幼托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个月内有效期。Р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Р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Р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Р患病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Р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进行内、外科检查,测查口腔、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等。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填写《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体检后托幼机构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对适龄儿童未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的,督促及时接种。Р第六章罚则Р第二十六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Р(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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