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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设备。Р 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当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Р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做好相关登记,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Р 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循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Р 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应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Р 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合理用药。Р Р 第六章行业监管Р 第四十三条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达不到评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限期整改或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对考核成绩优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奖励。Р 第四十四条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协调二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评价。Р 第四十五条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建设。Р 第四十六条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诉,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定期公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考核评估结果。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Р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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