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莲乡中心小学学校限时办结制度Р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职能部门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 学校各办公室和全体教职员工适用本制度。Р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社会群众、学生家长(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学校咨询、办理事项,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Р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凡属学校或教职员工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Р 第五条 学校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应当在办公场所醒目上墙向社会公布。Р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Р 第七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Р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Р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如需要校外单位审批或依法需要经过招标、勘测、论证或专家Р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Р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学校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Р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学校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校校长室投诉。Р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石莲乡中心小学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Р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