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部门咨询、办理事项,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各部门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由牵头部门规定办理时限。第五条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页上公布。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第七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第八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办理的事项如需要校外单位审批或依法需要经过招标、勘测、论证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中备注清楚,并告知服务对象。第十条因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属超时办结。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第十三条监察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有关部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校监察室投诉。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