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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题库一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业主林某答辩: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们已向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多次提出检查、维修的要求,但两家企业均不给予答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父子关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作为抗辩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说明理由。Р判决结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林某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林某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林某与开公司之间的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林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另行起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Р    理由:《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本案所提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无关,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用属违法行为。应判决补交物业服务费,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Р5、案情:Р某业主在住宅区内被歹徒抢去身上的手袋,内有现金、手机等价值价值六千多元。被抢后,该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并悉数赔偿。面对业主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能赔偿吗?说明理由。Р判决结果:某业主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Р理由:因为,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当然,如果在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无论是公共秩序管理员,还是其他员工)装作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那就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给其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而这种处分和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抵制邪恶的正气,倡导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价值取向,并非是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Р6、案情:Р1998年3月30日夜,罪犯黄坷、冯俊杰从后门进入深圳笔架山庄小区,潜入3栋104房内,伺机作案。1998年4月4日晚,业主明某在3栋104房内被罪犯杀害。两名罪犯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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