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Р(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 O%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Р(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Р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Р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Р(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经济薄弱地区按基本保障水平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