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组织实施(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及实施绩效工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四)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五)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主题词:人事工资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4日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