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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Р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德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Р 第十五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考核情况纳入两项督导评估和教育视导内容。Р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Р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师的处理分为组织处理和处分两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形式,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形式,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Р (二)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责令改正,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三)项、第十一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扣除6——12个月绩效工资。凡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选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Р (三)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受组织处理、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开除处分。Р (四)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五)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规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Р (六)凡教师因违反本细则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处分的,必须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Р (七)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Р 第四章附则Р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Р文章来Р 源初中教师网 w 9 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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