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如具有人事编制,给予开除处分;如属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细则》第二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10、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类型《细则》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分为政治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师德师风表现等,并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11、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处理权限《细则》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教师所在学校只能提出建议,处分权限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掌握。 12、处分的解除《细则》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处分解除的结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的制度,即“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 13、中小学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受处分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关系《细则》规定,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对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而暂缓注册、在处分解除后参加定期注册的人员,需参加师德集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