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Р第十四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Р第十五条对教师的调查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Р(一)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Р(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Р(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且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Р(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决定;Р(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Р(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人事档案。Р第十六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Р第五章处分的解除Р第十七条受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Р第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其它人员,其它公办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以及民办中小学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Р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