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标人的承诺都不能满足招标要求;Р(三)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招标公正或者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Р第二十七条招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Р(一)招标方案及批复;Р(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Р(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Р(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时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Р(五)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Р(六)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报告;Р(七)定标记录;Р(八)中标函;Р(九)招标领导小组名单、资格预审人员名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Р(十)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Р第七章签订合同Р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批准后,项目单位即可与中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工作。Р第二十九条合同须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人投标文件为基础编制,不得变更原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Р第三十条合同的签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Р第八章监督与纪律Р第三十一条房地产项目招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是房地产事业部。Р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事业部、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行为:Р(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Р(二)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Р(三)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Р第三十三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Р(一)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Р(二)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Р(三)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Р(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Р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事业部和项目单位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