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 70 %计发; 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 70 %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 70 %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 70 %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按基本工资的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按基本工资的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 70% 计发。二十、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继续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 %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 号、中办发[1985]67 号、厅字[1985]340 号、劳人薪[1985]2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 %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二十二、关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 号)规定: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周岁) 的干部, 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主题词:人事工资改革意见通知河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 年 10月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