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政府资助;Р(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Р(五)利息;Р(六)其它合法收入。Р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Р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Р第三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Р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Р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Р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Р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Р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Р(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Р(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Р(三)财产清册。Р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